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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设计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号:20C00173


磋商项目编号:1708-BC2000400193AFS


磋商项目名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


体系建设项目设计服务


采   购   人:重庆市司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4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4 -


二、资金来源- 4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4 -


四、磋商有关说明- 4 -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 -


六、其它有关规定- 5 -


七、联系方式- 5 -


八、现场踏勘- 6 -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7 -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7 -


二、服务及质量要求- 7 -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9 -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9 -


二、报价要求- 9 -


三、付款方式- 9 -


四、违约责任- 9 -


五、知识产权- 10 -


六、其他- 10 -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11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11 -


二、评审标准- 13 -


三、无效响应- 16 -


四、采购终止- 17 -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18 -


一、磋商费用- 18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


三、磋商要求- 18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19 -


五、成交通知- 20 -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20 -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21 -


八、交易服务费- 22 -


九、签订合同- 22 -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2 -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23 -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4 -


一、经济部分- 25 -


二、服务部分- 27 -


三、商务部分- 29 -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32 -


五、其他资料- 38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司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设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


(万元)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设计服务


90.94


90.94


1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规定,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21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21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0年4月21日-2020年4月27日17:00(工作时间)


2.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将《报名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 tangwei339@foxmail.com(邮箱)。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分包。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6日北京时间14: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0年5月6日北京时间14:00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司法局


联系人:王万涛


电 话:023-67086131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唐玮 吴荐


邮 编:400023


电 话:023-67523244 67956021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八、现场踏勘

(一)为便于潜在供应商更加了解项目内容,提高报价准确性,建议供应商派遣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踏勘。


(二)现场踏勘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介绍信。参加或未参加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均视为已对本项目前期需求内容、建设现状、实施要求等充分理解,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实施,并自愿承担本项目的所有风险。采购文件提供主要需求内容,供应商可在现场踏勘核对、确认设计建设内容,若有未能穷尽项,涉及费用纳入磋商报价,结算时不作相关任何调整。


(三)踏勘现场时间: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7日9:00-17:00(工作时间)


(四)现场踏勘联系人:王万涛023-67086131


(五)踏勘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智慧司法”三期)在2019年7月,按照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以“重庆市公共法律网络平台”(“智慧司法”一期)项目和“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智慧司法”二期)项目为基础,结合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和重庆市“智慧司法”等工作要求,按照重庆市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的实际需求,研究编制了三年滚动规划(2020-2022年)和2020年度投资计划,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正式申报。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三年计划总投资为7578万元(其中,2020年2252万,2021年2663万,2022年2663万)。


二、服务及质量要求

(一)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具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项目概预算)。


设计要求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及司法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规划的要求,并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采购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含文档说明、设计图纸、概算等),设计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和重庆市财政局各环节评审标准要求,满足本项目后期施工、集成要求(可按设计内容进行评审、工程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系统集成及建设)。


设计内容

“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和标准规范,建设新的业务系统,形成网络综合治理信息化体系,并对已建成业务系统进行优化完善,汇聚和整合相关信息数据、专业词库和知识图谱库,构建司法行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一是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完善、应用各类业务系统;二是按照“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要求,重塑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三是搭建互联网与政务外网应用互为补充、涉密网络独立运行的网络架构;四是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实现系统业务全面协同和资源融合共享;五是信息安全,所有内容均需符合相关等级保护要求。其中主要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仲裁信息化管理系统;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业务系统;智能移动调解系统;全面依法治市业务系统;智慧调解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市司法局端);大数据可视化建设;司法数据资源平台;智慧司法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智慧矫正智能司法确认系统;司法行政电子档案;智能社矫系统;智慧执检巡查系统;刑事法律援助智慧管理监督系统;市司法行政系统PKI体系和电子签章系统;智慧公共法律服务系统。


运维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维护部分;会议保障部分;线路维护部分;网路对接部分;保障信息化辅助设备方面;保障软件系统正常运行方面;信息安全运维;保障区县链路等。


(四)项目管理要求


1.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建设的任务、进度、质量等要求,组建一个完善、稳定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所有工作。


2.项目部应由一名具备相应职称和资格的专职项目经理负负责整体工作,选派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设计人员,供应商须提供包括人员姓名、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职务、是否驻场等信息的人员名单和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120日内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3.项目人员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到场开展本项目工作,未取得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名单中的人员。


4.若出现下列须更换工作人员的情况之一,供应商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替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


4.1工作人员辞职或解聘;


4.2工作人员受取消相应专业资格处分的;


4.3工作人员已不适合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其他情形。


5.采购人有权书面要求成交供应商撤换在项目工作中消极怠工、工作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员更换,更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


6.项目部须派驻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服务,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场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期: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承诺增加提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站点)信息化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标准》,也须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提交;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提交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项目概预算)。


(二)服务地点:重庆市司法局及其下属单位。


(三)验收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和重庆市财政局)审批通过。


二、报价要求

(一)本次磋商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人工费、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调研费、会务费、印刷费、必要的装备购置费、第三方机构及本项目设计专家评审费、税费及准备工作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如递交报价预算不足、设计成果未通过审批而返工或者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范围内,无论设计方案如何调整和修正,合同价均不作调整。合同价也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三)设计费报价为合同暂定价,实际设计费结算价为设计费磋商价除以估算投资额为收费比率,设计费实际合同结算金额以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评审审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乘以收费比率作为最终的设计费结算价(举例:假定磋商价格为80万元,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等单位最后审批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为7000万元,那么设计费实际结算金额应为,80万元×(7000万元÷7578万元)=73.90万元)。


三、付款方式

(一)签订采购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项目设计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大数据管理局、重庆市发改委和重庆市财政局等)审批通过后,成交供应商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85%合同金额;设计的项目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剩余15%合同金额,并于20个日历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一)成交供应商未按 “第二篇 项目服务要求  四、项目管理要求(一)项目组织及人员要求 ”的要求,安排、更换项目工作人员,每发生1人/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


(二)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服务期内交付成果,每延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六、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磋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8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二)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


注:


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规定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


磋商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10%)


10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


2


服务部分


(50%)


9


一、整体理解及分析(9分)


1.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理解,包括针对国内司法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趋势分析和针对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趋势分析,分析理解透彻,效果好的3分,分析较好得2分,分析理解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2.对重庆市当前政务信息化建设现状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其同项目的关系和界面,从梳理分析的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判。分析全面准确得3分,分析较全面准确得2分,分析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3.对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现状的网络现状,业务应用系统现状,信息资源现状,计算、存储和安全设施现状分析,阐述全面、准确。阐述全面清晰详细得3分,阐述较全面清晰详细得2分,阐述描述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进行阐述(格式自拟)。


11


二、需求分析(11分)


1.对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包括用户分析、业务需求分析、功能需求分析、信息资源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析等,分析理解透彻,切合招标人建设需求。分析透彻理解到位得6分,分析较透彻理解较到位得4分,分析一般理解一般得2分,其他不得分。


2.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站点)信息化设备需求进行分析,包含用户分析、建设需求分析等,分析理解透彻,切合招标人建设需求。分析透彻理解到位得5分,分析较透彻理解到位得3分,分析一般理解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进行阐述(格式自拟)。


18


三、方案设计(18分)


1.对项目总体目标、建设任务和建设周期有清晰的认识。认识清晰理解明确得3分,认识较清晰理解较明确得2分,认识度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2.总体系统架构设计科学合理、内容完整、界面清晰。内容完整设计科学得3分,内容较完整设计较科学得2分,内容设计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3.详细方案设计,包括数据库设计、应用系统设计、应用支撑系统设计、数据处理与存储系统设计、网络系统设计、安全系统设计、运维系统设计等,单项设计科学合理、内容完整。内容完整设计科学得6分,内容较完整设计较科学得4分,内容设计一般得2分,其他不得分。


4.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站点)信息化设备配置设计,设计方案科学,设备选型合理,设备参数齐全。设计科学设备安排合理得6分,设计较科学设备安排较合理得4分,设计一般设备安排一般得2分,其他不得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进行阐述(格式自拟)。


6


四、重难点分析(6分)


1.从信息化工程技术设计角度分析项目重难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分析合理建议可行性强得3分,分析较合理建议可行性较强得2分,分析一般建议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2.从信息化工程管理、信息安全和工程运维等方面分析项目重难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分析合理建议可行性强得3分,分析较合理建议可行性较强得2分,分析一般建议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进行阐述(格式自拟)。


6


五、提供设计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设计工作进度安排及进度保障措施(6分)


1.从供应商递交的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成本控制保障措施。包括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单位成本控制措施、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安排合理措施完善得3分,安排较合理措施较完善得2分,安排一般措施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2.从供应商递交的设计工作进度安排和进度保障措施进行评审,包括详细的设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时间节点及设计进度保障措施。安排合理措施完善得3分,安排较合理措施较完善得2分,安排一般措施一般得1分,其他不得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进行阐述(格式自拟)。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3


商务部分(40%)


供应商实力


14


一、供应商实力(14分)


1.供应商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资质,得2分。


2.供应商具备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专业设计资质,得2分。


3.供应商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得2分。


4.供应商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工程类证书,得2分。


5.供应商具备通信网络安全服务安全设计与集成能力证书,得2分。


6.供应商具备通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能力证书,得2分。


供应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供应商承诺在本次建设内容中增加“《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站点)信息化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标准》”设计内容,得2分。


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定。


服务能力


14


二、服务能力(14分)


1.售后服务机构设置


供应商注册地在重庆,或投供应商在重庆本地有办事处或在重庆本地有授权服务机构得2分,不满足或未提供的得0分。


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子公司,需提供能够证明母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股东协议等)复印件。


2.若为办事处或授权服务机构,须提供授权书复印件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得4分。


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具有通信、电子信息、信息工程专业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


4.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具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师中级及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3分。


1.以第二篇服务需求中提供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为准。


2.同一人只能计算一次分数,不重复得分。


业绩


12


三、业绩(12分)


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为行政或事业单位提供过同类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项目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


1.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合同复印件不能体现投资额的,供应商应提供能体现投资额的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


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微型企业承诺书(详见第七篇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分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


(十一)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四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如果响应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封套密封。


2.1内层封套的封装与标记同 “1、”款规定。


2.2外层封套装入“1、”款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项目号、磋商项目编号、磋商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磋商项目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以下


1.5%


1.5%


1.0%


100-200


1.1%


0.8%


0.7%


200-500


1.08%


0.78%


0.69%


500-1000


0.76%


0.43%


0.52%


1000-5000


0.45%


0.23%


0.32%


5000-10000


0.23%


0.09%


0.18%


10000-100000


0.045%


0.045%


0.045%


1000000以上


0.009%


0.009%


0.009%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200-100)万元×0.8%=0.8万元


(500-200)×0.78%=2.34万元


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户 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江支行(行号:102653002191)


账 号:3100023409200174780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供应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本篇。


八、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价[2018]54号执行。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第四篇”。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磋商项目名称


数量


综合单价


总价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服务要求


二、考核方式


三、付款方式:


四、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2018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格式)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相关信息


数量


单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人工费


/


9


运输费


/


10


其他费用


/


11


……


/


12


总计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响应情况


偏离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四)2018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可以将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附后(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1“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结果;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企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行业 (行业类别)的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参加本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行业类别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额(万元)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小微企业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且符合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还需提供所涉及的其他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将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4.若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属于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成交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的将一并进行公告。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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