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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18B/2023-00280 [ 发文字号 ] 渝司发〔2023〕43号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局

20231120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安排部署,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行动计划》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加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将本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区县(自治县)要依托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建立以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为基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明确工作会商机制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参加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重点任务、量化目标成效,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有序落地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

1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2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执法领域内打造一批新时代“红岩先锋”变革型组织。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2大力提升业务能力。

3将《行动计划》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和深入理解《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46月〕

4全面对接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发标准课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市、区县(自治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于20246月前完成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46月〕

5市级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统一开展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机制,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通过现场教学、案例指导等方式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队伍实战演练,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等模拟训练。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本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技能大比武活动。〔责任单位: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6市、区县(自治县)执法部门要结合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培训,针对基层反响较大的薄弱环节,制作工作手册、开展实战培训、进行带班指导,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7鼓励建立执法业务骨干和师资专家库。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合作,共建共享执法培训师资库和培训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3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

8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注销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9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和最佳实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10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年底前梳理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责任单位、整改时限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

11专项整治情况于20246底前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市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牵头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46月〕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12严格落实《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明确和规范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解决执法随意、过罚不当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13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

14进一步深化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责任单位: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5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种类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规范本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装备配备和操作技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6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6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细化完善执法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17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8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9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20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7.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1)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市级执法部门于2024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6月〕

22开展全面评估清理,摸清底数、查明短板,健全机制、及时清理,重点梳理分析实践中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深入查找剖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建议。建立常态化评估清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46月〕

8.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

23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市级执法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24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于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将评估结果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25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9.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26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毗邻省市行政执法协同工作,重点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和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27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着力解决衔接不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28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29全面贯彻落实《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0.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30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情况,加快启动《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31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评选优秀案例,通报共性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形成川渝两地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行政执法案件互评互查。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收集,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32)运用数字化手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针对性、约束力。〔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33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市级执法部门对区县(自治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34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2.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35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将关系经济社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新颁布的规范共同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36市、区县(自治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37)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做好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38)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探索执法问题线索互通、复议案件联动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纳入执法培训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39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40)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长期〕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3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41)加快开发重庆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应用,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功能,构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

42)推进重庆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应用标准化建设和部署应用,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4.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

43)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重庆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应用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44)推进重庆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应用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相互兼容,打造本市行政执法数据库,支撑全市行政执法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4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重庆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应用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执法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5.加强队伍建设。

46)根据执法部门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执法部门队伍梯队建设。〔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47)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48)整合有关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实效。〔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49)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执法部门、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年底前〕

16.强化权益保障。

5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51)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52)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53)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级执法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跟踪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和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202410月底前组织完成实施情况中期评估,2025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做好宣传交流。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要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引导舆论正面宣传,及时收集网上舆情、来信来访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化解矛盾。

(三)强化督促落实。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参考,对推进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和部门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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