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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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

渝司发〔2018〕201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公证减证便民工作要求,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全市公证行业从即日起,切实开展公证减证便民等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出生、生存、死亡”等46项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二、畅通咨询办证通道。完善咨询答复机制,公开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路径,及时回复当事人咨询。扩大“重庆公证云在线申办平台”的覆盖面,利用已有的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12348法网等开通咨询和申办公证移动端口,实现在线咨询、预约、申办一体化办证服务,做到接件及时、办理高效。

三、公开办证材料目录指南。发布《重庆市公证行业办理公证所需材料目录指南》,明确申办各项公证事项所需材料清单,简化程序、创新服务措施,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精准指引。

四、推动信息互联互享。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用好与民政、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基础上,深化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各区(县)司法局、公证机构要加强与民政、公安、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公证信息查询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管理,以“信息跑路”代替“群众跑腿”。

五、改善窗口服务能力。推进办证大厅规范化建设,合理设置办证等候区,规范设置办证受理平台。建立窗口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办事人员分流机制,减少当事人现场排队等待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落实主办公证员制度,优化出证手续,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出证。加强公证人员培训,提升公证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服务态度,塑造良好窗口形象。

六、健全“链条式”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成立专门“调查取证”部门,对简单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对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建立代为取证、代为核查等“链条式”服务体系,解决“取证难”问题。

七、提供多样化文书送达服务。对无法当场出具的公证书,可根据当事人意愿,经协商一致选择由公证处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代为投递公证书。需要寄送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公证书发送的方式,寄送回单留卷备查。

八、缩短办证时限。根据实际需要,推行预约办证、节假日值班、延时服务等制度,及时快捷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简单公证当天办结,除继承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外,其他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争取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创新服务模式。实行“绿色继承”办证模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积极探索“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证明材料,通过以自行填写亲属关系情况声明书的方式代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以事后核查方式代替事前审查。

十、大力开展“一站式”延伸服务。推行“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派驻服务、上门服务、定点服务,提供代拟文书、代为认证、代为解押、代办房产登记等延伸服务项目。

十一、增设自助网上申办设备。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在办公场所增设自助网上申办设备,设置便于操作、便于审查、便于沟通的工作流程,将公证服务关口前移。

十二、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附件:重庆市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

(一)出生

(二)生存

(三)死亡

(四)曾用名

(五)国籍

(六)住所地(居住地)

(七)出生医学证明

(八)学历

(九)学位

(十)在读(学)证明

(十一)成绩单

(十二)毕业证

(十三)经历

(十四)无犯罪记录

(十五)亲属关系

(十六)户口簿

(十七)常住人口信息表

(十八)护照

(十九)驾驶证

(二十)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十一)身份证

(二十二)结婚证

(二十三)离婚证

(二十四)未婚

(二十五)民事判决书

(二十六)民事调解书

(二十七)生效证明书

(二十八)(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十九)在职证明

(三十)职业资格证书

(三十一)专业等级证书

(三十二)房屋产权证

(三十三)健康证

(三十四)体检表

(三十五)接种证明

(三十六)工作(收入)证明

(三十七)存款证明

(三十八)纳税证明

(三十九)营业执照

(四十)卫生许可证

(四十一)公司章程

(四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四十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十四)派遣函

(四十五)法人资格证明

(四十六)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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