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4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市律师协会:
为加强对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2〕1号)《中共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法办〔2022〕6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4年度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5月31日。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可结合公职人员年度考核、企业员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三、考核实施
(一)中央在渝直属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渝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中央企业在渝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区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由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区县司法局备案,区县司法局汇总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
(三)试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由试点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1.公职律师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情况;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情况;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情况;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情况;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情况;
(7)办理民事案件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8)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2.公司律师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情况;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情况;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情况;
(6)办理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四)因执业活动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五、考核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参加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4年度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不满三个月的,或者2024年度因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等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评定标准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为所在单位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4.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5.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6.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法律事务;
3.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4.能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5.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标准。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2.因对委托或者指派的法律事务履职不尽责、不规范受到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的;
3.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度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公职律师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4.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
5.参加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度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参加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不称职”,依照“不称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按照个人网上申报、所在单位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网上申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真总结本人2024年度执业活动情况,于2025年4月10日前登录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https://cq.12348.gov.cn/ls/#/login),通过“年度考核”提起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完整、准确、如实填写《重庆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或者《重庆市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二)所在单位考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要求,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于2025年4月30日前登录重庆市律师业务管理系统,通过“年度考核”报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完成后,将2024年度本单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一)》(附件3),通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汇总”报相应司法行政机关,本单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签章。
(三)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材料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备案审查,予以确认的,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统一表述为:2025年5月,下一年度备案日期为2026年5月。区县司法局考核工作完成后,将2024年度本区县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本区县《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二)》(附件4),通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汇总”报市司法局。
八、相关要求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所在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
(三)对具有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其注销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并注销其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所在单位考核期间发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移交律师协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年度考核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联系人:黄红,联系电话:67086113。
附件:1.重庆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重庆市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3.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一)
4.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二)
5.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操作手册
重庆市司法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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