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