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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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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一、二、三、四、五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两江地区检察院,重庆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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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应援尽援原则,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促进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落实,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二、启动时间和试点范围

20234月起,在重庆市大足区、荣昌区、黔江区三个区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其他律师资源充足、经费保障到位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扩大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具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企业合规改革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纳入扩大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

(二)加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衔接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方案扩大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优化通知辩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告知书附卷联入卷。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方案扩大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辩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自发现有应当或者可以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且在案件审查终结十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意见书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速裁案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辩护律师;对其他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特殊主体身份、难易程度等选派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的辩护律师。

(四)规范辩护律师职责

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联系人民检察院,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在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的,辩护律师可商请人民检察院变更案件程序。

(五)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阅卷、会见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对公安机关违规限制律师会见的投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障辩护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以案卷尚未完成扫描等妨碍辩护律师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的案件绑定、阅卷等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复、办理。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实际,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六)做好拒绝辩护处理

属于本方案扩大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七)加强辩护律师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调整充实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库,组织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完善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职能作用。

(八)强化案件办理指导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和实时评价,做好案件统计分析和整改指导,提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人民检察院衔接配合,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推动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加强辩护律师执业监督,完善辩护律师履职评价机制,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九)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三方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健全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通知、指派、阅卷、重大程序性决定变更等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落实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是密切协调配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协调做好通知送达、律师指派、律师阅卷等工作,会商解决试点工作困难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要牵头开展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特别是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人民检察院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辩护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本方案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执行。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内部督查,重点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到位、不负责的单位和地区进行通报。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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