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2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2〕220号)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公证机构在职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公证员。由公务员兼任的公证员、退休返聘公证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1月9日至11月20日;
(二)评委会审核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三)缴费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
三、有关程序
2022年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渝人社发〔2021〕25号和渝职改办〔2022〕22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本次职称申报将使用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评审,网报系统地址: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网报系统个人及单位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系统后可下载查看。
(一)申报程序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基本程序如下:
1.市公证处公证员:个人——所在单位——市司法局——评委会。
2.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证员:个人——所在单位——区县司法局——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3.合作制及其他体制公证机构公证员:
(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二)申报要求
1.用户注册
公证员,公证机构、区县司法局用户提前进入系统进行注册。已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
公证机构、区县司法局用户注册,必须以负责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户,进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注册单位”,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相应公证机构、区县司法局的职称管理员权限(申报人本人不得申请绑定审核推荐单位的职称管理员权限,否则会造成本人无法申报)。
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2.个人申报
(1)公证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网报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应上传原件或经单位加盖鲜章的复印件。所填业绩成果,均应上传佐证材料,如有涉密的,请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2)公证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公证员职称的任职条件(附件1)和评审条件(通知第四条)。
(3)以下情形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申报人可随时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看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3.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
公证机构负责指导本机构公证员职称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公证机构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部门审核推荐
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市公证处公证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司法局负责所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证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各区县司法局要及时登录系统,处理下属公证机构提交的公证员职称申报申请书,以免影响申报。因延期审核,造成申报人申请书逾期失效的,责任自负。
(3)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司法局将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三)评审程序及要求
1.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从公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抽取将按照一定轮换比例进行。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将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2.评审终止
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评审终止。
3.评审结果核准
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市司法局官网”和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司法局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4.评审材料归档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申报人登录系统,打印评审表。系统导出的职称评审表,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核准机构电子签章,暂时不带单位和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签章不齐栏由申报人送相应机构进行补盖鲜章;完善签章的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人事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5.职称证书办理
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证书。申报人可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直接下载打印通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
6.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评审条件
1.申报公证专业高级职称的,报送由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业务卷5个(至少有2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申报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3个(至少有1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申报公证专业初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1个。
4.申报公证高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3卷,市司法局抽评2卷;申报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2卷,市司法局抽评1卷;申报公证专业初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市司法局抽评1卷。抽评的业务卷由本人所在公证机构在11月20日之前将业务卷目录(高级至少10卷以上,中级至少5卷以上,初级至少3卷以上,本人选报的不列入)传真到市司法局公法处,由市司法局抽定后,在11月25日前将抽定的业务卷报送至市司法局公法处。
5.报送的业务卷必须提交原件并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今年我市公证职称申报条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规定执行,并采用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按就低原则进行。申报人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系统将通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自动比对学历、学位信息,社保缴费单位,档案存放机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系统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须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
(四)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
(五)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六)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须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附件:1.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任职条件简化表
重庆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9日
(联系人:廖林,联系电话:67086128;冉彬男,联系电话:67086127)
附件1 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任职条件简化表 | ||||||
职务 |
资格要求 |
职称及任职年限要求 | ||||
基本资格 |
转评资格 |
博士 |
硕士双学士 |
大学本科 |
大学专科 | |
一级公证员 |
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员资格 |
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转评 |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称满三年 |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称满五年 |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称满五年 |
|
二级公证员 |
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员资格 |
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转评 |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称满二年;或从事公证员工作满一年 |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称满5年 |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称满5年 |
|
三级公证员 |
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员资格 |
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转评 |
可直接申报 |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称满二年;或从事公证员工作满二年 |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称满四年 |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称满四年 |
四级公证员 |
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员资格 |
其他专业初级职称转评 |
|
可直接申报 |
从事公证员工作满一年 |
从事公证员工作满二年 |
备注:申报人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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