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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21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17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1〕191号),结合实际,现将开展2021年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律师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符合相应层级律师职称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律师工作。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4.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四级(初级)律师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2.基本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3.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各类律师业务5件以上(含业务总结、专业课题报告、专业文章、调研报告、学术经验交流材料、论文、论著、政策建议、立法建议等业务研究成果;常年法律顾问按每家1件计算,下同)。

(三)三级(中级)律师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四级律师职称满4年。

2.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础性律师业务和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指导四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

(四)二级(副高)律师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职称满2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三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全面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实务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三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或有影响力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质效显著;取得较高水平的业务研究成果1件以上。

(五)一级(正高)律师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任二级律师职称满3年;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职称满5年。

2.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律师业务研究和实务能力,精通律师业务且实务经验丰富,能组织并独立研究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课题,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备指导二级律师工作的能力。

3.律师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件以上。其中,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或有影响力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且质效显著;取得较高水平的业务研究成果1件以上。

(六)其他有关申报政策

1.2021年律师职称申报条件,采用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国家最新文件或我市现行文件执行,申报业绩条件须按照我市现行的细化条件执行。

2.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3.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律师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4.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5.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

6.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

7.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有效、继续使用,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8.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9.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有关职称晋升政策规定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渝委办发〔2012〕30号)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10.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和《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评审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1),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2.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重庆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律师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3.申报人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单位推荐

1.各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级别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其中兼职律师应将申报材料报律师事务所审核签章。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2.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相应级别律师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3.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本通知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三)部门审核

1.律师事务所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市人才交流中心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6),并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人员(兼职律师)的申报材料,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由本单位审核合格后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并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不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报送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按上述程序报送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

3.国有企业推荐人员(公司律师)的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企业)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企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并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其中区县国有企业推荐人员按区县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程序审核和呈报。

4.非公有制企业推荐人员(公司律师)的申报材料,按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程序审核和呈报,人事档案不在重庆辖区的报所在单位参保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程序审核和呈报。对审核合格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其中,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人事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人事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四)市司法局受理材料

市司法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市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本年度的评审工作,评委抽取确保一定轮换比例。

市司法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市司法局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市司法局官网和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市司法局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市司法局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1份。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评审材料

1.申报高级律师职称的,报送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业务卷5个(即承办或主要承办的5件律师业务的卷宗)。其中,由本人选报3个,职评部门抽评2个,且至少有2个卷宗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3种以上不同的业务类别,至少有1件为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完成或主持的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业务研究成果(如系与他人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时应提交业务卷原件、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2.申报中级律师职称的,报送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业务卷3个(即承办或主要承办的3件律师业务的卷宗)。其中,由本人选报2个,职评部门抽评1个,且有2种以上不同的业务类别。申报时应提交业务卷原件。

3.申报初级律师职称的,报送本人承办或参与承办的业务卷3个(即承办或主要承办的3件律师业务的卷宗),其中应有2种不同的业务类别。申报时应提交业务卷原件。

4.申报中级和高级律师职称的,抽评的业务卷由本人所在单位在评审材料报送前,将业务卷目录(高级至少10个以上,中级至少5个以上,本人选报的不列入)传真报送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传真:67086222),由职评部门抽定后,按抽定的业务卷报送。

5.报送的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评审辅助材料

1.委托评审函一份(在渝单位报送)。

2.《重庆市    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版表格。

3.《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

4.《重庆市    系列    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律师专业一式12份(用A3纸按附件5式样打印,不得手写)。

5.现任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取得现职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总结一份。

7.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封装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应用档案袋封装,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律师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五、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六、职称评审费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职称评审费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

七、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至12月8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八、申报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因暂不具备通过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条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通过邮递等方式报送,并按要求随附电子版。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金融街融景中心B栋9楼重庆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江旭,67702853;占姣姣,67786523;

传真:67086222。


附件: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2.重庆市律师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律师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委托评审函

5.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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