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公证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现将开展2020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
为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局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8),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市司法局。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7),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律师、公证专业职称,应严格按照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申报人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任职年限虽然不够,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各系列申报条件中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专业职称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材料及要求参见第四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6),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4)“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市司法局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由市职改办从律师、公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抽取应确保一定轮换比例。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市司法局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在“市司法局官网”和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司法局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市司法局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市司法局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市司法局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评审材料
1.申报律师、公证专业高级职称的,报送由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业务卷5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至少有2个卷宗属重大疑难案件,且至少有3种以上不同的业务类别;申报公证专业高级职称的至少有2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2件以上,论文、论著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且至少有1件为本人独立完成,如系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时必须提交业务卷和论文原件。
2.申报律师、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3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有1个卷宗属重大疑难案件,且必须是2种以上不同业务类别的卷宗;申报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有1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1件,论文、论著原则上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如系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时必须提交业务卷和论文原件。
3.申报律师、公证专业初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3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初级职称的,必须是3种不同业务类别的案卷;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1篇。申报时必须提交业务卷原件。
4.申报律师、公证高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3卷,职评部门抽评2卷;申报律师、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2卷,职评部门抽评1卷。抽评的业务卷由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评审材料报送前,将业务卷目录(高级至少10卷以上,中级至少5卷以上,本人选报的不列入)传真到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由职评部门抽定后,按抽定的业务卷报送。
5.报送的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评审辅助材料
1.委托评审函一份(在渝单位报送)。
2.《重庆市 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版表格。
3.《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
4.《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律师专业一式十二份,公证专业一式九份(用A3纸按附件5式样打印,不得手写)。
5.申报人的律师(公证员)执业证、律师(公证员)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现任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取得现职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总结一份。
8.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技术报告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9.《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0.《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须按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才使用。
11.申报人电子版照片。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四)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
(五)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六)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后,另行通知。
(七)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八)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须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九)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渝委办发〔2012〕30号)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十)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一)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十二)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材料报送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1010办公室
联系人:高雯,电话:023-67086031
附件:1.重庆市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任职条件简化表
2.重庆市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律师、公证员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7.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8.委托评审函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