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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9〕67号

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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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府复〔2019〕67号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范某某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复函》,以政府信息档案已遗失为由,拒不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复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政府信息。根据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未查找到经开园xx镇xx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政府信息的档案已遗失,故无法向您提供。”的复函,并于12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被申请人尽到了查询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即到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单位进行了查询,因该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时间久远,加之当年办理规划手续的单位已多次更替,档案资料亦多次搬迁,未找到xx号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被申请人与xx建设单位联系,该单位目前已解体,无法从建设单位处查找。经多方努力查找,被申请人未找到xx号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尽到了查询义务。
  三、相关行政诉讼情况。针对渝北区xx镇xx项目,曾有居民王某等人于2013年、2016年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因无法查找到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王某等人进行了多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各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政府信息”。
  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询,未查找到经开园xx镇xx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政府信息的档案已遗失,故无法向您提供。具体详情您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到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查询。”。
  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复函》。
  另查明,被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进行查询,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未查到xx号地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档案。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共包含7个工作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范某某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情况说明》档案查询列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其作出《复函》,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复函》并于2018年12月25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函》,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需以信息存在为前提,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到积极、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后方可作出该信息不存在之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该信息经多方查找未果,已尽到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被申请人复函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告知其相关信息的公开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范某某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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