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府复〔2019〕430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称: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予以直接回复,而是责成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管理所(以下简称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回复。申请人认为重庆经开区国土所非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无回复资格,要求申请人直接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管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管理所为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的批复》及《南岸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经开区国土管理所机构编制的批复》等规定,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被申请人委托管理,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为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涉案房屋的价值已包含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自治式征收,该项目征收单位为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且申请人来信要求土地补偿的申请机关是重庆经开区国土所,故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之来信转交给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办理。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已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来信进行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之申请后,于3月8日将该件转交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依法办理。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于3月19日作出《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关于土地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并于3月21日将该回复邮寄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来信进行答复的职责。
三、该案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已经领取全部补偿款,后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于2018年10月17日、11月29日、12月18日依法对申请人土地补偿的要求予以来信回复和现场答复,现申请人再次要求对其进行土地补偿,故该案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已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来信进行答复的职责,该案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与申请人签订了《xx镇x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治式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对申请人南岸xx镇xxx片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自治式征收。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共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xxxxxx元。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等人以未得到土地补偿费为由向重庆经开区国土所申请协调。2018年10月15日,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作出《关于协调申请书的回复》,回复申请人:“本次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了评估对象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详见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2018年10月17日,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将《关于协调申请书的回复》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18年11月29日和12月18日,重庆经开区国土所接待申请人,对其提出的土地补偿问题进行答复。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转交重庆经开区国土所。2019年3月19日,重庆经开区国土所作出《关于土地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并于2019年3月21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被申请人管理,重庆经开区国土所系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
以上事实,有《xx镇x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治式征收协议(货币补偿)》、领款凭证及清单、《协调申请书》《关于协调申请书的回复》及文件签收单、《工作记录》及照片、《土地补偿申请书》《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关于土地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管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管理所为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的批复》、《南岸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经开区国土管理所机构编制的批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行政不作为,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应当作为且可以作为的情况下,延迟作为、拒不作为或者不作表示的情形。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自治式征收,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管理所为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的批复》,该项目征收单位系重庆经开区国土所,申请人的土地补偿申请应由重庆经开区国土所进行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本案土地补偿的职责。
二、在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已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重复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将土地补偿申请转交具有土地补偿职责的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办理,且重庆经开区国土所就申请人土地补偿申请再次作出书面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