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行罚决〔2019〕第16号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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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永洪
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号:5000050081139
工作单位: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现查明,2018年9月6日,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XXX涉嫌故意伤害XXX案相关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是:确定在双方纠纷中,XXX用脚踢到XXX的身体具体部位,是否踢到XXX的左手小指。2018年9月14日,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委托,并指派鉴定人董振兴和黄永洪实施本例鉴定。2019年1月11日,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声像鉴字第010号)。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本例鉴定的鉴定事项属于声像资料鉴定,黄永洪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为计算机司法鉴定,不具备声像资料鉴定资质。
以上事实有网民举报信、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答辩书、黄永洪司法鉴定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人黄永洪调查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黄永洪超出执业类别实施本例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黄永洪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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