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行罚决〔2019〕第12号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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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晓晏,男,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执业证号:500006054714
经查明,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证司法鉴定所)受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就原告xx与被告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鉴定。2018年7月23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了委托,赵晓晏作为鉴定人之一参与了本例鉴定。2018年9月11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科证〔2018〕法临鉴字第542号)。又查明,赵晓晏的工作单位是xx医院消化内科,属医院消化内科在职医生,同时是科证司法鉴定所的兼职司法鉴定人。因本例鉴定的事项是XX医院在xx之子诊疗活动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与xx之子死亡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赵晓晏作为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又是xx医院在职医生,属于本例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xx举报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第542号鉴定意见书、科证司法鉴定所关于撤回鉴定书的函、王新华询问笔录、赵晓晏询问笔录、汪平询问笔录、赵晓晏工作证明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赵晓晏参与本例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三款、《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赵晓晏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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