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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行罚决〔2019〕第14号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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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平,男,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执业证号:5000060541010
  经查明,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证司法鉴定所)受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就原告XX与被告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鉴定。2018年7月23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了委托,汪平作为鉴定人之一参与了本例鉴定。2018年9月11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科证〔2018〕法临鉴字第542号)(以下简称第542号鉴定意见书)。后因科证司法鉴定所发现本例鉴定人赵晓晏是XX医院医生应回避而未回避,2018年10月11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撤回鉴定书的函》,提出撤回第542号鉴定意见书,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同意科证司法鉴定所撤回第542号鉴定意见书,并要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2018年12月14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了重新鉴定的委托,对原告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并指派汪平和其他两名鉴定人负责本例鉴定。2019年3月8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科证
〔2018〕法临鉴字第1047号)。
  以上事实有XX举报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第542号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委托书、第1047号鉴定意见书、科证司法鉴定所关于撤回鉴定书的函、王新华询问笔录、汪平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汪平前后参与了此案同一事项的两次鉴定,汪平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给予汪平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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