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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行罚决〔2019〕第15号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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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汪传俊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50000605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00000793540217L
  单位地址:两江新区东湖南路40号力帆时代3栋9楼4号
  经查明,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证司法鉴定所)受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就原告xxx与被告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涉及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鉴定。2018年7月23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了委托,指派本所鉴定人王新华、汪平、赵晓晏负责本例鉴定。2018年9月11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科证[2018]法临鉴字第542号)(以下简称第542号鉴定意见书)。后鉴定人赵晓晏向科证司法鉴定所提出自己是XX医院医生应当在本例鉴定中回避的要求。2018年10月11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撤回鉴定书的函》,提出撤回第542号鉴定意见书。2018年11月22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向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同意科证司法鉴定所撤回第542号鉴定意见书,并要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2018年12月14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了重新鉴定的委托,并指派本所鉴定人王新华、汪平、王家明负责本例鉴定。2019年3月8日,科证司法鉴定所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科证〔2018〕法临鉴字第1047号)。
  经查证,科证司法鉴定所第一次鉴定事项和重新鉴定的事项均为XX医院在XX之子诊疗活动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与XX之子死亡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属于同一事项的鉴定。在本案第一次鉴定中,鉴定人赵晓晏作为科证司法鉴定所兼职鉴定人,又属于xx医院在职医生,科证司法鉴定所应当对其身份进行审查后再确定其是否该参与本例鉴定,且赵晓晏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出回避申请。鉴定人王新华、汪平参与了本案的第一次鉴定,又继续参与了本案的重新鉴定,且两次鉴定都是同一事项鉴定。科证司法鉴定所未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回避的规定,安排赵晓晏、王新华、汪平三名鉴定人参与本案鉴定活动,未尽到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
  以上事实有XX举报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第542号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委托书、第1047号鉴定意见书、科证司法鉴定所关于撤回鉴定书的函、王新华询问笔录、赵晓晏询问笔录、汪平询问笔录、赵晓晏工作证明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科证司法鉴定所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给予科证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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