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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司行罚决〔2019〕第2号

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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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5-4
  法定代表人:刘书阔
  经查明,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8日受涪陵区人民法院委托,对伤者XXX进行伤残等级、续医费评估、营养时限、误工时限、护理时限、护理依赖程度的司法鉴定,其中伤残等级、续医费评估、营养时限是重新鉴定。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9〕438号)规定:“伤残等级基准价700元每例,续医费评定基准价600元每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基准价600元每例,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基准价600元每例。”按照原《重庆市重大疑难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渝鉴协〔2013〕4号)规定,伤残等级、续医费评估、营养时限属于委托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50%。另,误工、护理、营养时限按一项计算,该例鉴定应收鉴定费为:伤残等级1050元(上浮50%)、后期医疗费评定900元(上浮50%)、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900元(上浮50%),医疗护理程度评定600元,上述费用共计3450元。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向申请鉴定方重庆市XXX公司实际收取5250元,违规多收取1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鉴定人彭天贵调查笔录、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员工苏洲调查笔录、投诉人XXX笔录、当事人收费存根、何正碌收费详情、重庆市XXX公司有关退费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违反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六)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的”,本机关决定,给予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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