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两江xxxxx小区房屋一套。由于生活需要,申请人在房屋附属露台处搭建了遮雨棚(以下简称涉案建筑)。该雨棚简洁大方、与小区建筑风格统一、无安全隐患,系居民合情合理适用露台的有效方式,应属于暂缓处置的构筑物。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建筑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两江xxxxx小区x栋x单元x号,属于重庆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公告》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涉案建筑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属于违法建筑。原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以下简称原渝北区规划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其作出《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以下简称《责停通知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且逾期未自行消除该违法建筑,渝北区规划局于2018年11月15日提请被申请人责成相关街道办事处强行制止。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公告》并送达。被申请人该行为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涉案建筑系申请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两江xxx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露台处修建的玻璃雨棚。2018年10月30日,渝北区规划局作出《责停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自《责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同日,渝北区规划局向申请人送达《责停通知书》。
因申请人逾期未自行消除涉案建筑,2018年11月15日,渝北区规划局向被申请人上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请示》,提请被申请人责成相关街道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2018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告》,告知申请人“因你个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消除,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公告》一并告知了救济途径。2019年1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公告》。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关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请示》、涉案建筑现场照片、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本案中,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自行修建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渝北区规划局作出《责停通知书》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遂根据渝北区规划局的提请,依法作出《公告》,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