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甘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桑某,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负有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已经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已转职能部门办理。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转县国土房管局,要求其答复申请人。
二、县国土房管局已主动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材料,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县国土房管局在征收云阳县xx镇xx街道xx村x组土地的过程中已按照规定时限将相关政府信息在云阳县国土房管局门户网上予以主动公开,该网站关闭后,于2017年12月6日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xx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已将相关政府信息在村(社区)组进行了公开。
三、申请人已从诉讼过程中知悉该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且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2018年3月6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某某公司诉云阳县国土房管局征收补偿一案。该案于2018年4月27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对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据包含申请人于5月14日邮寄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申请人在4月27日就已知悉征收云阳县xx镇xx街道xx村x组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纸等法定依据。
四、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材料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未提交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所属砖厂既不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土地也没有依法办理任何使用土地的合法手续。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不属于xx街道xx村x组村民。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已从诉讼过程中知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应的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1)申请公开“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街道xx村x组,现因被征收,依法申请公开此次征收所涉及地块的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表(2)申请公开“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街道xx村x组,现因被征收,依法申请公开此次征收所涉及地块的(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述申请表,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相关答复。截至行政复议申请前,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应当是征地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回应。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针对申请表(1)(2)申请公开的信息,无论是基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应转交职能部门办理,还是基于在征收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亦或是基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申请人都应当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回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未作出任何答复,应认定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之规定,申请人将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罗列于两张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每个项目下又设有多个问题,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一事一申请”原则,被申请人并未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加以调整,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此,需要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加以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