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118B/2021-003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6 |
[申办服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级事项:申办服务
二级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公开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9年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内容:
1.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的依据、条件、程序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规定,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2. 根据《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2年版)》规定,该事项的办理结果向特定群体(申请人)精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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