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年2月施行 重庆正加快地方性法规修订
近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从202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从重庆市司法局获悉,我市也将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等情形进行监督,并涵盖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执法问题时,监督机构可制发督办函、意见书或报请政府决定纠正;对严重问题可通报或移送监察机关。
作为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2005年颁布实施,2010年曾进行过修订,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与国家新条例做好衔接,重庆正加快推进该地方性法规的重新修订。

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处长潘莉表示,条例不仅首次系统性明确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方式,还将“组织推动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明确为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与重庆正在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高度契合,也为我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遵循。

据了解,此次重庆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将重点突出两大亮点,一方面,在创新监督方式方面着力推进数字化监督,通过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实现执法数据的实时归集和智能监测;另一方面,还将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结果与考核、问责紧密结合,切实提升执法监督的刚性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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