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所可与港澳律所开展合伙联营!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创新试点区域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据了解,根据《实施办法》要求,重庆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其中,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合伙联营创新试点区域,其他区(县)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据介绍,《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庆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全市范围内的律所均可开展合伙联营。”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创新试点区域,其他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具体来讲,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外国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
同时,可以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