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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50360450R/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矫治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改造、戒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音频、视频方式开展监狱、戒毒单位会见、探访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远程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执法活动的延伸拓展,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和责任。区县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远程会见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见人、会见对象、远程会见系统的特定含义如下:

(一)会见人,是指经监狱、戒毒单位批准在区县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

(二)会见对象,是指会见人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

(三)远程会见系统,是市司法局统一建设的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的简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见人在区县司法局端远程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内的服刑、戒毒人员。会见双方同时关押(强制隔离)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员管理单位代其提出申请,对方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准予会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监狱、戒毒单位依照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员进行远程会见。

第八条 具备远程会见资格的会见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九条 远程会见应当由具备远程会见资格的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经监狱、戒毒单位审批同意后按审定时间实施。

第十条 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根据监狱、戒毒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其频率和时间等同于现场会见。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3人。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一条 远程会见实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视为1个服务号源,司法行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远程会见设施情况和接待能力,预先设定本单位开放远程会见服务的具体日期(以下简称“服务日”)和“服务日”提供服务的号源数量。

第十二条 “服务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

服务号源在会见系统中设定,在重庆法网上公开。

第三章 预约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远程会见前,会见对象在监狱的会见人应当按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办法》《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试行)》,会见对象在戒毒所的会见人应当按照《重庆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规定(试行)》,带齐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会见人与会见对象关系的证件,到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与其亲属(监护)关系。会见人确因残疾、年老等原因,不便到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与会见对象关系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认定。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会见对象的关系证明等材料。

监狱、戒毒单位负责核实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信息,对具备远程会见资格的录入远程会见系统,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远程会见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会见人经监狱、戒毒单位确认远程会见资格后,方可通过重庆法网、“重庆法网”APP、“重庆司法”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会见的预约申请,或者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实名注册并如实登记基本信息;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五条 多名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一个会见对象的,所有会见人均应具备远程会见资格,视为一次会见和一个服务号源,可以商由一名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 网上提出预约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

(二)填报拟会见对象;

(三)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

(四)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

(五)选定号源,即拟远程会见的时间;

(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

(七)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见系统中代其填报申请信息。

区县司法局代其提出申请后,应告知预约的会见时间、地点和查询审批结果的方法。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预约平台或会见现场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 预约审批

第十九条 预约审批工作由会见对象所在监狱、戒毒单位负责。监狱、戒毒单位应根据会见、探访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远程会见的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内部审批过程,安排专人登陆会见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会见人系港澳台居民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狱、戒毒单位应在自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会见申请超人数、超时长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会见等特殊情况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会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远程会见:

(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

(四)在远程视频会见时有违规行为,尚在暂停会见期间的;

(五)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二条 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三)被严管、集训、禁闭期间的;

(四)在远程视频会见时有违规行为,尚在暂停会见期间的;

(五)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三条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

(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

(三)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四条 监狱、戒毒单位作出准予或不予远程会见决定,应当及时录入远程会见系统,供会见人查询,并短信提醒会见人。做出准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提前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远程会见具体时间,告知会见人远程会见管理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 远程会见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区县司法局远程会见场所。会见人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本次会见。

会见人严禁携带具有录音、录像、照相、通讯功能的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便携式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远程会见区域,不得违反会见现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戒毒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会见对象按时参加会见。

第二十七条 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现场会见人员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远程会见:

(一)不在监狱、戒毒单位批准远程会见名单的

(二)经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亲属(监护人)关系但不在本次会见申请的会见人名单中的;

(三)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身份证明与本人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远程会见过程的监视、监听工作主要由监狱、戒毒单位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应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远程会见: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的;

(二)谈论涉嫌违法、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单位保密内容的;

(三)发现会见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录音摄像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四)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五)有其他违法或违反会见、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司法局应告知会见人现场会见的禁止性规定,配合监狱、戒毒单位做好本地会见现场的管控工作。会见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终止本次远程会见:

(一)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呈现醉酒状态的;

(四)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

(六)发现会见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录音摄像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七)不遵守区县司法局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会见人、会见对象有违反会见相关规定的,监狱、戒毒单位可视情节暂停其会见资格。会见人有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区县司法局可以建议监狱、戒毒单位暂停其远程会见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会见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会见、探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司法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做好沟通衔接、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举止端正,言语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

(二)故意刁难会见人或随意延长、缩短远程会见时间;

(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远程会见;

(四)索取、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

(五)其他违反远程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远程会见系统及相关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远程会见系统在维护期内,由系统承建单位对软、硬件设备统一运维、升级。参与远程会见工作的相关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远程会见系统,负责本单位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负责做好远程会见过程产生视频、音频等信息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单位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暂停远程会见的,应当及时发送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一)因个别单位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影响的监狱、戒毒所、区县司法局、申请人;

(二)因监狱系统、戒毒系统会见(探访)规定调整、本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通知受影响的申请人

(三)因系统升级、系统性故障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市司法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通知受影响的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籍罪犯的远程会见,按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令第76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见人收取远程会见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司法所可在属地区县司法局管理指导下,按照司法部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建设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远程会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现场会见、探访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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