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毛文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毛文春,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24)渝010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24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