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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164J/2026-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监狱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关于批准罪犯刘有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刘有兴,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234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6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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