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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江志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江志合,男,汉族,1938年7月27日出生,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2023)渝0115刑初470号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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