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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刘正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刘正国,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09号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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