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刘正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刘正国,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09号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