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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李晓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李晓刚,男,苗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以(2021)渝0241刑初253号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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