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李庆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李庆华,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因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43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