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陈维文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陈维文,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8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