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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164J/2021-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监狱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3-03-25

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监狱法》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九条 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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