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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规定(司法通〔2016〕118号)

会见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九条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第十条 会见应当在监狱会见室进行。罪犯因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或者病重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监狱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当实时监视、全程录音。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可以实时监听,没有实时监听的,应当在两天内复听录音。视频会见的,监狱应当实时监视、监听。

第十四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通信

第十五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第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监狱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二)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三)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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