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监狱法》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