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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收押释放权;罪犯身体、物品检查权;违禁物品没收权;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权;对罪犯分押分管权;罪犯脱逃抓获权;警戒设施设置权;戒具、武器使用权;罪犯往来信件检查权;罪犯收受钱物批准、检查权;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权;对罪犯考核权及行政奖惩权;狱内犯罪侦查权;对罪犯教育改造权;对罪犯强制劳动权;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义务

《监狱法》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与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才能进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监狱人民警察纪律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私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事实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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