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高空抛物行为的侵害时,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院这样判了!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出生仅44天的何某被其祖母怀抱在汉阳区某小区某栋南侧楼下晒太阳,头部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成重伤。经司法鉴定,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残疾。伤害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仍不能确认具体侵权人。原告何某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一楼栋内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总计128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法院审查判决:本案属于高空抛掷的水泥块致人受伤,且未找到实际侵权人,从理论上看该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2、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何某亦主张按户承担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判令同一楼栋内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总计128名被告承当补偿责任。
【法律顾问说法】
现代城市居民常有生活在高层建筑,由此产生的高空抛物问题时常令人猝不及防。对此,《民法典》特别规定由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民法典》还规定在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能确认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于是法院判处所有可能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
可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恪守社会公德,不可随意高空抛物。在自己遭遇高空抛物行为侵害时,也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小区物业和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顾问简介】
龙海天,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法律顾问。